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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廣東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>辦法》修訂,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
發(fā)布日期:2019/2/1 11:53:01 | 瀏覽次數(shù):8710 來源:
《廣東省實施<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>辦法》修訂,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
《辦法》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于2018年11月29日發(fā)布,由原來的56條精簡為34條,刪除了原“招標范圍和標準”整章,按照國家規(guī)定執(zhí)行,禁止強制招標;對評標方法進行限定,排除了抽簽、搖號等隨機方式;強調(diào)招標人自行選擇招標投標交易平臺,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交易平臺;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、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的情形作出更為具體的規(guī)定;增加一章,強調(diào)在招投標領(lǐng)域?qū)嵭行庞帽O(jiān)管。